陸軍步兵206旅一名周姓二兵,前年1月間,在苗栗斗煥坪營區,集合實施開訓典禮預演時,不滿遭潘姓班長糾正他姿勢不正確,竟作勢攻擊潘姓班長,並放話「不然衣服脫下來打(台語)」等語,遭移送後一審依對長官施強暴未遂罪判刑6月;周男不服判決上訴,宣稱已與潘姓班長和解,更宣稱「我沒有作勢攻擊,我要攻擊就直接攻擊了」,苗栗地院審理後認為周男辯詞不足採信,因此維持原判,全案定讞。
判決指出,周男為陸軍206旅二兵,前年1月2日下午4時許,周男所屬的部隊在斗煥坪營區司令台前集合,實施開訓典禮預演時,周男不滿潘姓班長糾正他姿勢不正確,竟暴怒作勢要攻擊潘姓班長,並放話「不然衣服脫下來打(台語)」等語,直到郭姓營長發現後上前阻止,才沒有發生進一步衝突。
苗栗地院法官審理後,依對長官施強暴未遂罪處判他有期徒刑6月;周男不服判決上訴後,具狀指出,已與潘男達成和解,請求減輕其刑,另於庭訊時證稱「我沒有作勢攻擊,我要攻擊就直接攻擊了」
苗栗地院合議庭審理時,找來郭姓營長作證時,郭男指出,當時他在部隊後方,忽然聽到吵架聲音發現是周男要找潘姓班長單挑,他立刻擋在2人中間阻止衝突發生。
合議庭法官認為,周男辯詞僅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另考量,服從上級長官命令為軍人天職,周男剛入伍應恪遵軍法與軍紀,不認為犯罪有特殊原因與環境,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原審未援引刑法第59條規定減輕其刑的必要並無不當,因此維持原判,全案確定。
註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