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潛水教練和張女於去年10月各自帶潛客參加團體潛水,楊男見對方輕推自己的客人而心生不滿,竟在張女下潛時,連續毆打她的額頭及嘴部供氧設備,造成對方腦震盪、瘀青等傷害,遭張女提告,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楊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楊男與張女均為領有合格潛水證照的潛水教練,2人於去年10月31日上午8點左右與潛客共4人一同乘船,前往屏東縣琉球鄉威尼斯外海進行團體潛水活動,楊男的潛客於下潛過程不慎踢到另1名潛客,被張女輕推遠離,避免再度發生。
未料楊男見狀勃然大怒,竟在張女潛於水面下時,徒手抓住對方的潛水背心肩帶,接著朝她的面鏡、嘴部含住的水下供氧設備「「二級頭」,及額頭毆打數次,使對方面鏡脫落,造成她前額腫脹、瘀青、頭部挫傷併腦震盪等傷害。
遭打的張女於庭上表示,楊男在水下作這個行為非常危險,「今天慶幸我是教練,倘是一般學員,後果不堪設想」,向法官請求判處最重刑度。
合議庭審酌,楊男為潛水教練,理應明瞭水下環境具有一定風險性,若攻擊他人面鏡及供氧裝置,可能造成他人溺水,甚至死亡,產生的危害較陸地上更高,且楊男未能取得對方諒解,依傷害罪判楊4個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潛水教練楊男去年10月帶潛客參加團體潛水,見自己的客人被推,心生不滿,竟連續毆打對方供氧設備,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罪,判他4個月徒刑,可上訴。圖為潛水活動示意圖,非內文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