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microfat » 2024/02/22 週四,2:04 am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782684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但衛生福利部認為退職金無發給依據及標準、董事長無工作規則適用,台灣高等法院今判陳必須吐回1439萬9千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曾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批是「一隻不要臉的肥貓」的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因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但衛生福利部認為退職金無發給依據及標準、董事長無工作規則適用,基金會提告請求返還,一審敗訴。基金會上訴,台灣
高等法院今判陳必須吐回1439萬9千元。
86歲的陳炯松曾任總統府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委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台北市議會副議長、
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陳在2014年連勝文競選台北市長時,說出「沒有國家立場的、沒有民族立場的一個候選人,不能讓這樣的人來治理我們『中國的』首都」,批評柯文哲。因病理發展基金會當初由北市府捐贈一半款項、3億元成立,柯指該基金會卻由沒有醫療背景的陳擔任廿餘年董事長,年薪高達216萬,每次開會出席費8千元,「真是嚇一跳!」
病理發展基金會提告指出,捐助章程或轄下台北病理中心工作規則就董事長退職金發放無明確規範,且未依
行政院訂定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定、備查,董事會無權限決議發放董事長的退職金。董事會2013年10月18日作成發放陳炯松退職金的決議,
衛福部不予備查,且要求追回退職金,可見決議無效。
基金會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陳炯松返還退職金1440萬元本息,追加依民法第64條規定聲請宣告決議無效。因
台北地院判基金會敗訴,基金會不服而上訴。
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病理發展基金會是政府捐助設立的醫療財團法人,應受主管機關
衛福部監督業務。
衛福部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2013年8月23日就主管法人董事長的支薪訂有「
衛福部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依規定第21點法人應依薪資處理原則,衡酌董事長屬性、民間薪資水準等因素訂定薪資基準,送
衛福部核定或備查。
本案的退職金給付目的同退休金,性質上為延期後付薪資,適用監督要點,董事無權限決議發給董事長退職金或定其數額,高院認定決議無效。不過基金會於2017年度預算書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000元」,預算部分經
衛福部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可認
衛福部知悉並同意這項標準,陳炯松受領1000元退職金於法有據,但1439萬9000元部分則要返還。
[url]https://udn.com/news/story/7321/7782684[/url][mda]聯合[/mda][jo]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jo][cover]https://pgw.udn.com.tw/gw/photo.php?u=https://uc.udn.com.tw/photo/2024/02/21/realtime/29019546.jpg[/cover][caption]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但衛生福利部認為退職金無發給依據及標準、董事長無工作規則適用,台灣高等法院今判陳必須吐回1439萬9千元。圖/聯合報系資料照[/caption][content]曾遭前台北市長柯文哲批是「一隻不要臉的肥貓」的財團法人病理發展基金會前董事長陳炯松,因領取1440萬元退職金,但衛生福利部認為退職金無發給依據及標準、董事長無工作規則適用,基金會提告請求返還,一審敗訴。基金會上訴,台灣[target=tw,24,statistics,0,3,1]高等法院[/target]今判陳必須吐回1439萬9千元。
86歲的陳炯松曾任總統府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委員、增額國民大會代表、台北市議會副議長、[target=tw,7,statistics,1,14,1]經濟部[/target]國營事業委員會副主任等職。陳在2014年連勝文競選台北市長時,說出「沒有國家立場的、沒有民族立場的一個候選人,不能讓這樣的人來治理我們『中國的』首都」,批評柯文哲。因病理發展基金會當初由北市府捐贈一半款項、3億元成立,柯指該基金會卻由沒有醫療背景的陳擔任廿餘年董事長,年薪高達216萬,每次開會出席費8千元,「真是嚇一跳!」
病理發展基金會提告指出,捐助章程或轄下台北病理中心工作規則就董事長退職金發放無明確規範,且未依[target=tw,7,statistics,1,1,1]行政院[/target]訂定的「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從業人員薪資處理原則」經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核定、備查,董事會無權限決議發放董事長的退職金。董事會2013年10月18日作成發放陳炯松退職金的決議,[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不予備查,且要求追回退職金,可見決議無效。
基金會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陳炯松返還退職金1440萬元本息,追加依民法第64條規定聲請宣告決議無效。因[target=tw,24,statistics,0,10,1]台北地院[/target]判基金會敗訴,基金會不服而上訴。
高院民事庭審理後認為,病理發展基金會是政府捐助設立的醫療財團法人,應受主管機關[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監督業務。[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在財團法人法施行前,2013年8月23日就主管法人董事長的支薪訂有「[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主管由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業務監督要點」,依規定第21點法人應依薪資處理原則,衡酌董事長屬性、民間薪資水準等因素訂定薪資基準,送[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核定或備查。
本案的退職金給付目的同退休金,性質上為延期後付薪資,適用監督要點,董事無權限決議發給董事長退職金或定其數額,高院認定決議無效。不過基金會於2017年度預算書編列「董事長退休金1000元」,預算部分經[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送立法院審議通過,可認[target=tw,7,statistics,1,17,1]衛福部[/target]知悉並同意這項標準,陳炯松受領1000元退職金於法有據,但1439萬9000元部分則要返還。[/content][note]...[/no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