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28日施男受鍾姓女性友人邀約,開車搭載鍾女及初次見面的劉女前往台中市區,車行上高速公路經過北港交流道時,劉女表示要上廁所,施男下交流道找尋附近加油站短暫休息,並下車到超商購買食物,他返回駕駛座時,不料劉女突然情緒激動及咆哮他駕駛技術不佳導致她暈車,占用駕駛座位堅持她要開車,施男勸說許久,又為安撫她的情緒,只好無奈應允由她駕駛。
在行經國道一號北上路段235.3公里處時,劉女開車時速達175公里,經自動攝影機照相、舉發後,施男遭裁處8000元並吊扣車牌與行車執照6個月,他半年來上下班、載送父母只能租車使用。
施男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告訴,要求劉女賠償8000元的罰款,並支付半年來他每日租車2800元,180日共計50萬4000元。法院審理時,劉女未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法官認為,施男要求劉女賠償8000元有理,但是在租車方面,雖然施男提出租車收據為憑,但法官審酌,判予每日800元計程車資較為合理,180日共14萬4000元,判決劉女應賠償施男共15萬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