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華韋表示,當時李宗賢在球傳到一壘前就已經踩到壘包,即使一壘手接到球也是安全上壘,更何況那一球是暴傳,一壘手根本沒有守備機會,沒有守備機會又怎麼會形成妨礙守備?
在聯盟棒球規則補述的3.07也提到,擊球跑壘員跑向一壘偏離三呎線外,遭野手傳球碰觸時,經裁判認定影響一壘手守備時,妨礙守備成立,若球傳偏致使一壘手需離開壘包進行守備,即使球碰觸跑離三呎線外擊球跑壘員身體,經裁判認定是野手傳偏造成無可避免的碰觸時,不應以違規跑離三呎線為由而宣告妨礙守備。
林華韋表示,從以上的規則補述可以知道,不是跑離三呎線就是妨礙守備,即使擊球跑壘員碰觸到傳球,也不一定構成妨礙守備,何況李宗賢根本沒有碰觸到球,技術委員只抓著偏離三呎線,而不考慮其它因素,值得商榷,希望聯盟對這個case再做檢討,避免再發生類似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