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去年3月10日晚間9時18分許,林男穿越路口時闖越紅燈,因而被身穿警察制服的張女制單開罰,林男雖明知張女是依法執行舉發道路違規勤務公務員,仍以台語對張女公然飆罵「媌仔」,當時還有其他路人在場,對此作證,檢方認為,林男此舉足以貶損張女名譽。
據了解,中國漢朝時代的福建地區「媌」,用來形容妓女,過去常被誤寫為「麻阿」,多為男性指責女性私生活不檢點時,罵人是妓女的慣用語。
雖林男辱罵女警等同於藐視公權力,但他坦承,當下是因一時動怒而犯錯,橋頭簡易庭法官審酌,林男過去並無犯罪情科,擔任郵務工作,經濟狀態拮据等因素,依此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