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晨2時許退房後,阿成開車載A女、B女返回先前碰面的便利商店後,讓A女先下車去騎她的機車,阿成則駕車搭載B女跟隨在後,當抵達A女住處時,阿成再度趁機撫摸B女胸部並親吻嘴巴猥褻得逞。
法官審酌,阿成明知於B女未滿14歲,心理、生理均未臻發育成熟,見B女年幼可欺,違反其意願猥褻得逞,戕害B女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甚鉅,亦可能損及B女日後之人際信任,犯罪情節嚴重。
法官考量,阿成犯後已坦承犯行,已與B女及其父親達成調解,並已支付第1期調解款項。日前依法判決,阿成依犯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