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男去年10月間午後,穿越基隆市仁一路59號前馬路,他先閃躲一輛機車,快步向前時,迎面遭劉男駕駛的車撞倒。
羅男倒地,因顱內出血、骨盆骨折,急救5小時不治。檢方調查後,以劉男未注意車前狀況,起訴他過失致死罪。
判決指出,事故當時,劉的車速約每小時33至35公里,低於該路段50公里速限;另,勘驗肇事車輛行車紀錄器發現,羅穿越馬路時,先被騎在劉車前方的騎士擋住,等到羅閃過機車,出現在劉車前時,劉已來不及煞車。
法院計算出,劉看到羅,到撞到羅的時間僅有1.53秒,認為要期待劉在行駛中隨時預期有行人突然違規闖出,且在1.53秒的時間內,做出煞停動作,根本是不可能的事。
判決還指出,劉當時並未超速違規,反觀事故路段前方28.4公尺處,就設有斑馬線,羅翁捨斑馬線不走,違規穿越馬路的行為不能由劉承擔;劉男駕駛行為沒有過失,羅翁死亡結果不應該由劉男負責。
法院認為,大家相信騎車、駕車與行人穿越馬路,都會依號誌指示遵守,就是所謂信賴原則。
劉男基於相信羅男能遵守交通規則而開車經過案發處,但羅男過馬路時卻不走斑馬線,違規穿越馬路,車禍原因應視為羅自身違規行為所致,劉男可免過失責任。
此外,死者的家屬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在法院判決被告後,一併遭到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