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嫌今年11月初由士林地方法院做出妨害性自主裁判,判決書指出經法官認定犯罪事實,黃嫌2年前在淡水遭到男夜校生從後方追撞,車禍後雙方交談過程中得知男學生無照駕駛。黃嫌看對方闖禍很焦慮,加上自己只有受到輕傷,竟然興起猥褻、性侵對方之意,不斷誇大傷勢,要求高額賠償,讓男學生極度畏懼。
黃嫌進一步要求若不報警處理,男學生必須陪他到院就醫,但在半路就佯稱身體不舒服需要休息。兩人將機車停在一處巷口後,黃嫌眼見有機可乘,跨坐上男學生的機車,從後座環抱,還撫摸對方生殖器大約10分鐘,見對方不敢反抗後就帶進巷弄內指侵。
男學生返家後被母親察覺有異,一問之下情緒崩潰告知真相,母親趕緊報警。男學生之後更陷入低潮,經常哭泣、恐懼,又會突然情緒不穩。
黃嫌出庭辯稱「沒有指侵這件事情」,說是因為當天天氣很冷,又餓又冷之下被撞倒在地,感到全身虛脫無力,腦袋一片空白,因此問男學生是否能讓他取暖,「當時真的太冷,我就問他可以碰你下體嗎?」他再稱當時天很冷,他陪男學生說說話恢復元氣等。
黃嫌接著指出,男學生驗傷診斷書顯示下體「無紅腫撕裂傷」,雙方事後還有換LINE和手機號碼等,實情並非如男學生所說。
不過男學生表示,被指侵時他完全嚇壞了,LINE是在被性侵之後加的,還被黃嫌要求拍身分證,拒絕之後才被拍一張合照,「至於手機有傳送貼圖,是被告拿我手機傳的,加LINE也是拿我手機過去加的。」
士林地院法官審酌認為,黃嫌確實對男學生指侵,造成對方心靈受創,犯後還不願坦承犯行,致使男學生生活於恐懼之中,加上沒有展現和解的態度,因此依妨害性自主罪名,將黃嫌判處4年徒刑,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