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當天警方獲報馬男在住處有吸毒情事,警方遂派遣大批人力前往查處,當下馬男住家還有另名男子,馬男哀求員警「辦輕一點!吸毒就好。」並從口袋拿出2包安毒,但馬起先配合,後續又企圖逃脫,警後續在住處2樓查扣毒品,而馬男在警力壓制下,才簽署「自願搜索同意書」。
「看是吸毒還是賣藥,讓你自己選?」透過警方秘錄器畫面,警方多次喝令馬男交出毒品,起初馬男多次要求員警出示搜索令,並否認持毒或販毒,不願配合交出毒品,但後續警方壓制他並上銬,要求他簽署同意書時,且未告知可拒絕簽署;因此,法院認為,警方是以不正方式取得自願搜索同意書。
再者,雖警方表示,一開始前往馬男住處前發現,當下正好1名男子要進屋,警方隨即尾隨進入,且發現馬男疑欲將物品交給該男子,警一看直覺就是「毒品交易」,且馬男發現警方後,手馬上伸回口袋內,警喝令他交出口袋物,情勢所逼下,馬男才交出毒品。
法院認為,本案並非急迫,但員警事先未聲請搜索令情形下,對馬男身體及所在處所進行搜索,在逮捕被告後,又對非立即可觸及之處所執行搜索,應屬違法搜索。
法院考量,馬男持毒雖均屬違禁物,且種類、數量眾多,若毒品流通販賣危害甚鉅,但不足證據馬男有販毒情勢;由於,員警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證據,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持有本案毒品的犯罪依據,檢方所提其餘證據不足證明馬男犯行,因此法院判定馬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