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阿涵與赫本愛德於香港相識,赫本愛德入境台灣後除了前往婦產科「取精」外,雙方還完成辦理結婚手續,兩人婚後共同生活一週,赫本愛德就回國;阿涵進行了幾次人工受孕後順利產下一子,但赫本愛德卻遲遲不願意再來台,甚至表明已經另結新歡並育有其他子女,無意維繫此段婚姻。
阿涵甚至不清楚赫本愛德在荷蘭住處,兩人僅能透過網路聯繫,做爸爸的更從未親眼見過兒子,僅藉由視訊偶爾互動維繫感情。8年下來,阿涵心碎訴請離婚,認為兩造雙方多年來未共同生活,男子經營婚姻關係,向法院訴請離婚。
嘉義地方法院審理過程中,赫本愛德不曾到場,雙方欠缺感情,難以履行親權,且阿涵表明無意維持婚姻,准許離婚。另經社工訪視發現,法官審酌阿涵經濟能力,可獨自撫養子女,由阿涵負擔兒子親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