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陳男(30歲)於去年3月中旬加入某詐騙集團,擔任「收簿手」、「收水」角色,即負責將取得的帳戶或詐款轉交給上手的工作,2023年3月28日,陳男與何男等人依詐欺集團指示,前往收取溫姓等4名被害人,約14萬元詐款,並取得5000元報酬。事後被害人報警,檢警循線查緝後將陳男等人逮捕。
彰化地院審理,發現陳男10年前曾加入詐騙集團,利用各大交友網站,假冒金融人士,尋找被害人進行詐騙,2016年間被依違反偽造文書、詐欺罪起訴,並判處徒刑5月(共15罪),3月(60罪)共255月,最後應執行2年2月,2019年10月陳男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獄,結果不3年又加入詐騙集團。
法官認為,陳男曾因參與詐欺集團犯罪遭判刑,執行刑期完畢後,又在5年內參與詐欺集團運作,素行難認良好,應依刑法第399條之4加重詐欺罪處斷,審酌陳男共犯4罪,分別量處2年至2年1月不等徒刑,再審酌陳男不法行為程度緊密,應執行有期徒刑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