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曾男去年8月向張姓友人以5萬元買來2把非制式手槍、56顆子彈,21日晚上9點多開車載曾姓女友行經國道1號南向171.1公里台中路段時,因不滿李姓駕駛行車狀況,從對方右側靠近併行還搖下車窗,直接朝李的右前座開了1槍。
結果子彈直接貫穿車輛板金射中李男左手手腕,李忍著劇痛勉強控制住車身才沒在國道上失控,曾作案後隨即加速逃離,直到24日因持有毒品在台中被查獲,他才主動坦承前幾天有在國道上開槍射擊旁人,隔天警方到他苗栗住家搜索起獲作案槍枝、子彈,被依殺人未遂等送辦、收押。
曾男在警詢、偵查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並有監視器畫面、扣得槍彈證物,被害的李男也提出驗傷證明等。台中地院一審認為,曾落網報繳全部槍彈,並於因毒品被警察拘提、受公權力拘束受後自首,認為他勇於面對司法,非無悔悟之心,依刑法第62條自首予以減刑。
一審也認為,曾男就其持有槍、彈部分始終坦承,也向警察交代是向張男買來,成功讓檢警循線查獲張,認為曾也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8條第4項減輕或免除其刑事由,再度給予減刑。審理後依槍砲、殺人未遂各判曾2年6月併科罰金10萬元、4年10月,應執行6年8月。
台中地檢檢察官不服上訴,主張曾和李素未謀面,雙方當時無行車糾紛,曾卻在時速高達100公里公路下對李的右前座開槍,罔顧李及其坐在一旁女友的生命安危,萬一中槍造成車輛翻覆或連環車禍,後果不堪想像,認為曾惡性重大,犯後又不賠償、沒道歉,認為一審量刑過輕。
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一審就科刑部分,已經審酌曾行為動機、手段、目的及犯後態度等,並無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或比例原則,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難認有過輕、過重等量刑不當,判處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