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男2018年與2名9歲男童認識,隔年與其中1人的母親合租同住桃園市,至2021年間他多次在租屋處,對男童猥褻、打手槍及口交,還曾持手機拍下過程,並以相同手法對另名9歲男童犯案,男童家長得知後報警提告。
陳男企圖以精神障礙、有到醫院治療脫罪,桃園地院囑託衛福部桃園療養院進行精神鑑定,認為陳男符合戀童癖診斷,但無明顯證據證明他涉案時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有顯著減低等情形,不符合「刑法」減刑或免刑要件。
清查陳男對2名男童猥褻、性交次數分達17次、6次,判決指出,陳男過去已有多次對未滿14歲男子為強制性交、強制猥褻、乘機性交等前科,猶不知悔改,顯見性觀念有重大偏差,兼衡陳男與2名男童均達成調解,已賠償其中1名男童、取得家屬諒解,分依對未滿14歲男子為猥褻、性交罪及製造兒童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判處陳男應執行13年6月徒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