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押理由指出,涂、鍾2人經訊問後均坦承犯罪,依據2人說詞、證人證詞、扣押筆錄及扣案證物、監視器錄影照片等資料,足認2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2第1、2項、「民用航空法」第101條第1、2項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因而致航空設施毀損罪,「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6款、第2項攜帶兇器在航空站竊盜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且2人於案發後即逃離工作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此外,2人供述內容不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共犯之虞,且2人有多次竊盜前科,在機場航廈內竊取電 線,嚴重危及飛航安全,犯罪情節重大,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犯罪之虞,不予以羈押禁見,顯難進行追訴,有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