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指控,他和妻子小菱結婚10年,婚後定居台東,2018年因為搬入新家,請了由24歲男子阿豪(化名)和他父親經營的搬家公司幫忙搬家,小菱因此認識阿豪。2020年2人又在社群上聯絡,進而交往、發生性行為。
人夫認為,阿豪搬家時觀察房屋內物品,應知道新住所是由夫妻居住,且知道他是小菱的丈夫。阿豪和小菱交往時,也密切關注她的臉書、IG,裡面也有結婚照。另外,阿豪來他家偷情時,看到他買的4人坐沙發、大尺寸電視及雙人大床組,及許多男性用品,也該知道小菱有配偶,卻仍和她發生性行為,讓他發現後痛苦不已,他要向阿豪求償120萬精神撫慰金。
阿豪則辯稱,就算搬家時小菱有以「先生」一詞稱呼人夫,但男女未婚也會互稱「先生」、「太太」,且小菱一再向他表示,認識他前有一位交往10年的前男友,她「剛」結束這段感情,直到去年7月仍向他說「我上個交10年,現在有一腿就一個人」等語,對他隱瞞已婚事實。
法官查閱小菱的臉書訊息,阿豪曾問小菱「妳是不是FB有朋友叫依依」等語,可見曾查看她的臉書好友名單,2人又從2020年7月交往近一年,可推測阿豪關注小玲臉書,有看過她發布的感情狀態和與丈夫的照片,知道小菱是夫之婦。
法官認為,阿豪明知小菱已婚,仍從2020年7月中到去年7月初,在小菱在新家住處發生27次性關係,審酌雙方經濟情狀,判阿豪應賠30萬元,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