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鄭姓中尉於修理工廠輪車所擔任組長,去年6月17日,他不滿一位士官長,以不佳態度質問「7點半集合有沒有問題?」,這位士官長還向修理工廠副廠長告狀,指鄭姓中尉無故不參加集會。
他於當天7時50分許,各所主官管宣導近期重要工作事項之際,於集合場辱罵士官長「操他媽的X,我他媽犯賤,一個士官長憑什麼叫組長集合,我是組長還要你士官長來管,我是你小弟嗎?」
鄭姓中尉否認公然侮辱之意,辯稱他講話的對象是副廠長,不是士官長,內容是「他媽的我,是不是他小弟」、「我犯賤」,是自己的自我,法官卻認為,在場其他證人作證,指鄭姓中尉確實有辱罵之語,至於鄭姓中尉指控,他被士官長「帶風向、職場霸凌、抗命」等,因與此案犯罪事實無關,法院認為無調查必要。
台中地院認為,鄭姓中尉不能妥善控制自身情緒,致士官長深感難堪,誠屬不該,雙方沒和解,且鄭姓中尉飾詞否認犯行,依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日,可易科罰金與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