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黃女前年10月4日傍晚開車行經鳳山區鳳南路,當時天候晴朗,也有路燈照明,且柏油路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卻在超越同向前方一名許姓腳踏車騎士時發生碰撞,導致許姓騎士連人帶車倒地,腰椎壓迫性骨折。
事故發生後,黃女沒有停下查看,反而驅車離開。警方獲報到場後,先將許姓騎士送醫,隨後依監視器畫面,循線找到黃姓女車主。黃女辯稱,當時天色昏暗,她不知道自己有撞到人,也不是故意要逃離現場,是直到警察上門通知,她才知道釀禍,依稀記得許姓騎士靠比較內側,可能因此撞到了。
檢察官認定,黃女明知自己肇事,仍逃離現場,未對許姓騎士施以必要救護,犯後又矢口否認犯行,未賠償傷者,態度不佳,所為實不可取,因此依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罪嫌起訴。
不過,法官勘驗監視器發現,黃女擦撞許姓騎士前後,皆無法辨識車輛煞車燈亮起,或是否有減速。審酌常情,一般人開車若發覺碰撞,通常會反射性煞車、檢視後照鏡。再者,腳踏車重量較輕,倒地聲響也不如其他車種,確實可能沒發現,因此難以認定黃女知道自己肇事。
法官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指出,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犯罪事實,負有提出證據及說服的實質舉證責任。如果提出的證據,不足以成為被告有罪的積極證明,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應判決被告無罪。
綜合現場照片、監視器、事故鑑定報稿等,法官本月7日依過失傷害罪,判處黃女4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至於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部分,無罪。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