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地院行政訴訟庭6月底再次為張錫銘假釋案開庭審理,張主張,在監獄第14次及第15次假釋提報即已通過假審會的決議,報請法務部矯正署審核。未料,第16次提報假釋時,在假釋基礎事實未更動,他也無違反假釋審查條件,卻莫名的未通過假審會的審議。
張主張,在監獄第14次提報假審會審查時,監獄「報請假釋報告表中假釋審查會議及面談情形」一欄即載明「有面談3次及評估建議同意假釋」與「該員在監表現正常,有多次獎勵紀錄,從其言談中可見其思想已有改變,再犯風險已降低」。
然而,他第16次提報假釋審查,因何再犯風險忽地偏高?假審會判斷為何丕變?在事物本質並無差異情形下,自不應做出不同的判斷,原處分不但前後矛盾且悖於信賴保護原則。他認為,監獄假審會變更之前連續2次的決議,自有舉證說明義務。
台南地院行政庭認為,本案仍有調查的必要,將再開辯論庭,也要求矯正署收到裁定後,20日內對此爭點提出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