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該國小導師去年4月時,認為1名小學生上課前未確實量體溫,數學複學卷也沒交,上課還模仿老師講話,種種不守規矩行為,導師要求他抄寫3篇課文。
該名學生後來仍未按時繳交,導師又要求他下課不能自由活動,要在座位乖乖寫完,結果還是無法完成,導師便要求他從1樓走到5樓10趟,還要求另名同學全程監督。
學生家長據此代為提告,指該名導師要求不合理,已不法侵害身體、健康、自由、學習及受教育權,向校方求償20萬元。
導師開庭時,當時相關要,均與對方討論,學生自行選擇並且接受,至於請人在旁是為其安全考量,所為並非不當管教。
士院法官審酌,導師在處罰學生前,未選擇如口頭糾正、列入生活表現或通知家長處理,就直接命其抄課文、走樓梯,不能自由活動專心抄課文,致使學生沒有上廁所、喝水、舒展身體休息,讓學生確實感到不適,認定導師所為,不法侵害原告身體、健康、自由及受教育等人格權,故判校方應賠償3萬元國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