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偵組裁撤前,認為吳淑珍自2002年7月起2006年3月向友人貴婦團蒐集發票,指示林德訓、馬永成等人核銷國務機要費中的非機密費共2740萬252元,移併北檢偵處。
由於國務機要費案纏訟16年後,立法院今年5月三讀通過《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法條文,將國務機要費除罪化,今年7月15日,高等法院更二審將國務機要費案判決免訴,由於高檢署檢察官不上訴,扁珍、林德訓、馬永成、前總統府出納陳鎮慧5人獲免訴確定。
北檢因吳淑珍、林德訓、馬永成3人分別被控詐領的1480萬8408元、1195萬44元兩部分,已獲判免訴確定,另3人以捐助台灣教授協會、支付裕華彩藝公司印製「海洋國家進步台灣」一書,共重複詐領的64萬1800元部分,都因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依法不得再予追訴,今將3人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