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法制局長李善植表示,食安問題是市府十分重視的事項,消保官接獲食安處通報後,與業者數次溝通,要求業者拿出誠意解決,向消費者道歉並賠償。
業者17日發表退費聲明,坦承在產品的製程與管理上,確實出現瑕疵與疏漏,向社會大眾致上最高歉意。對於加盟商及消費者權益受損,「本公司在此認錯道歉,並積極配合檢調衛生相關單位調查,立即將原物料全面下架、回收、銷毀,盼能消彌社會大眾及消費者疑慮。」。
只要是自110年4月1日至112年1月13日間,曾到在台中公益、台中大墩、埔里及員林等店,曾食用魚品之消費者,只要能提供購買證明(如紙本發票、電子發票、刷卡資料等)可資證明曾消費魚品者,即賠償5倍之損害賠償。
另外,消費者若因食用過期魚肉而致身體受損者,只要提供就醫、診斷或其他損害等相關證明,即賠償消費者所損害額5倍的賠償及醫療費用1倍的精神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