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官認為,內政部為解決立法不作為之現象,函令要求聲請者要檢附2位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鑑定之診斷書,及合格醫療機構開具已摘除男(女)性性器官之手術完成診斷書,始能辦理性別變更登記,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憲法。
憲法法庭15名大法官審理後,認為內政部的行政命令,法官如果認為有違憲情形,自可不予引用,尚無聲請解釋憲法之餘地,3名法官聲請釋憲的要件不合,裁定不受理。但大法官謝銘洋提不同意見書,主張受理。
不過,北高行政法院許麗華、楊坤樵、梁哲瑋法官在2021年審理一件類似案件,判令桃園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應讓聲請人性別登記變更為女性之行政處分,因戶政事務所未上訴而確定,成為台灣首名未提交變更手術證明,而成功變更性別登記的跨性別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