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艾瑞森與阿偉同為力成科技製造生產部門的同事,艾瑞森基於性騷擾犯意,去年7月17日晚間6點40分,利用生產線休息時段,與阿偉共乘電梯時,竟趁阿偉不及抗拒之際,從背後雙手環抱住阿偉身體,並將臉側向阿偉親吻其臉頰,並緊貼身體後方,以生殖器觸碰阿偉臀部。
同日晚間7時30分,艾瑞森利用再次與阿偉同乘電梯時,乘機從身後以雙手環抱其身體,再度親吻其臉頰,並緊貼阿偉身體後方,以生殖器觸碰臀部,2次性騷擾也讓阿偉憤而提告。
法官認為艾瑞森已觸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 項之罪,但依同條第2項規定須告訴乃論,因艾瑞森已和阿偉達成和解,阿偉也於今年7月4日具狀撤回本案告訴,因此判決本件公訴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