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指出,徐姓女子是被害男童的國小五、六年級班級導師,明知男童未滿14歲,卻自2020年2月寒假開學首日起,將男童叫到休息室強行發生第一次性關係,自此開始,徐女便在同年3至6月多次無視男童拒絕、違反對方意願強行發生性行為,來回多達9次。
桃園地院審酌,被告身為班級導師,本應盡為人師表義務,竟為滿足自己性慾,對自己班級學生強制性交,對男童身心健全及人格發展均生不良影響,更可能造成家長對學校教育不信任,迄今仍未和男童及家屬達成和解,依2個對未滿14歲男子強制性交、7個對未滿14歲男子性交等罪,重判徒刑17年6月,可上訴。
根據刑事訴訟法,法院判決出爐後若檢方和被告不服,可在收到判決書20天內提起上訴,並記載上訴理由。桃園地院證實,女老師不服一審判決,已在本月7日向台灣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本周上訴書狀就會由桃園地院送至上級法院,進入二審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