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警新店分局移送指出,江於臉書社團「演唱會【讓票、換票、球票】演唱會門票入場券」刊登販售第30屆亞洲棒球錦標賽2023年12月3日18時場次門票4張,約定每張加收300元的勞務代搶費。
員警網路巡查發現,佯裝買家與江聯繫,依江的指示在11月28日13時到超商繳費完成取票,勞務代搶費匯款至江的指定帳戶,警方說,江獲取不法價差1200元,違反社維法非供自用,購買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的規定。
法官調查,佯裝買家的員警見江在臉書貼出讓票廣告與江接洽時,江在與員警對話的臉書私訊中稱「沒有現票,可以代刷加開區」、「事前勞務代搶費,300/張」、「搶到後再結清」、「自己去超商取」,可認定江當時已乏實際取得的門票。
法官審理認為,依警方移送意旨,員警沒有交付「黃牛票」的錢給江,難以認定江已完成社維法所指的「轉售票券圖利」行為,法條規定不罰未遂犯,所以江的行為與處罰要件不符,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