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王姓男子在行經民權東路、光復北路口停等紅燈時,見到總統車隊沿光復北路南往北分向行使並右轉民權東路,交通管制約2分半的時間,他就向總統車隊以右手比出「中指」,當場遭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偵辦。王男到案後坦承有比中指,但堅決否認有侮辱公務員犯行,他辯稱只是表達不滿,對政治狀況不認同,民主國家不應該有這種交通管制讓官員車輛經過。
地檢署認為,王男由於不認同管制交通讓官員先行通過,雖然態度不妥,但僅是對於交通管制的制度不滿,且沒有對當時在場執行公務的公務人員侮辱,無妨害公務犯意,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