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何女在2022年3月時,以每月租金新台幣1萬6500元,向鄭姓房東租下位於新北某大樓內的房屋,並允許弟弟和他的兒子一同居住,然而2022年5月,何女的弟弟在房屋內輕生,導致房屋成為了「凶宅」,何女因此要求解除租約並提前搬離,當時鄭姓房東也同意解除租約,
然而後續鄭姓房東在準備出售房屋時,由於房屋被認定為「凶宅」,其售價比周圍同一街區的房屋低了180萬元,鄭姓房東也怒而將何女告上法庭,要求賠償183萬3,153元,包括交易價值的損失、清潔費和搬遷費等。
鄭姓房東指出,何女在租賃期間,未支付2022年6月和7月的租金,共欠下3萬3000元,雖然有用押金3萬2000元抵扣,但仍有未結清的租金,且何女在租賃期間並沒有盡到保管房屋的責任,導致房屋雜亂不堪,同時因為何女的弟弟在房屋內輕生,當時何女有承諾會清理現場並恢復原狀,但最終未能履行承諾。
因此後來鄭姓房東委托他人清理和搬運家具,共花費清理費用4,500元和搬遷費用1萬1000元,總計1萬5500元。鄭姓房東也提到何女還未支付2022年3月至5月的電費1,153元,以上共計1萬6653元,而根據民法第172條和第176條第1項的規定,鄭姓房東有權向何女追討這筆費用。
對此,新北地方法院法官也援引了民法第184條、民法第432條和第433條等法律條文的規定,認定何女的弟弟在房屋內輕生導致房屋價值下降屬於侵權行為,因此判決何女需賠償183萬3,153元,整個案件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