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去(2023)年6月黃男和A女發生關係,黃男持手機錄下性交過程,隨後A女和黃男至浴廁,沒想到黃男竟持疑似沐浴乳罐性侵,A女當場嚇哭,表明不要再繼續性交,黃男卻強行繼續性侵,A女慌得趕緊逃離,隨即報警處理。
黃男辯稱,他坦承和A女在住處床邊發生性行為,不過進行到一半時,A女突然像變一個人,情緒大轉變,他嚇到就連忙停止,接著和A女到浴室沖洗,沖洗過後,A女就離開住處,他並沒有拿沐浴乳罐性侵她,而且A女當天情緒轉變太大,所以他事後才傳訊息問「你還好嗎?」關心對方。
經法院審理後,法官考量到黃男始終否認A女指控有拿沐浴乳罐性侵,且至今仍未能取得A女諒解或是賠償損害,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全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