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聯盟總教練會議規則補述3.06(A),擊球跑壘員跑向一壘時,於合法3呎線內被野手傳球碰到身體,左腳踏在三呎線上或線內,都判定為合法跑壘,但若右腳踏到線上,則判定為妨礙守備。
聯盟以規則補述,判定王正棠右腳觸線而成為妨礙守備。但富邦悍將領隊林華韋強調,規則是按規則精神訂定。林華韋說:「要先知道規則精神,才不會誤用。昨天正棠都按照規則跑壘,已經跑得夠外面,是要踩壘時才往內轉進來,且被砸到當下他是騰空的,才正要踏右腳,要怎麼判斷?」
被問及是否申訴,林華韋先嘆道:「申訴有用嗎?」隨後他透露,昨就已先跟聯盟初步反映,雖不排除申訴,但也是表態作用。
林華韋強調,為了避免日後又出現爭議,這條規則絕對仍須討論。林華韋說,跑壘員踏左右腳並非可控制,或許被球擊中時,可用「身體一部分接觸地面時是否踩線」做為判定標準,不分左右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