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警局表示,依據民用航空法第105條:未指定犯人向公務員、民用航空事業犯危害飛航安全或設施,或散布危害飛航安全之不實訊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航空警察局高雄分局113年7月21日09時40分員警接獲台勤員工報案稱「IT-288班機(高雄-沖繩)有一名沈姓旅客,在機艙內於空服員幫忙置放手提行李時,空服員問渠有無攜帶水,旅客稱行李內沒有水,但有手榴彈。」
該分局接獲報案後,經由航空公司評估研判,結果「有飛安疑慮」立即進行航機爆裂物緊急應變處理除請旅客及機組人員下機重新安檢外,安檢人員也上機執行清艙檢查並將託運行李卸下重新安檢。
警方再次呼籲民眾,千萬不要開這種「詐」彈玩笑,不但旅遊行程可能報銷,而且還要吃上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