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禮拜五台中地方法院宣判,以貪污罪判處顏寬恒七年十月徒刑、褫奪公權三年,犯罪所得108萬餘元沒收,偽造文書罪判刑六月,可易科罰金。同案被告苑裡營造公司負責人林進福判刑七年八月,褫奪公權二年。
有名嘴表示,高虹安依法必須停職,但顏寬恒卻不用,「要國會改革,能不能改革立委自己?一樣是貪污一審有罪,憑什麼立委可以繼續幹立委,不用停職?憑什麼?憑什麼顏寬恒不用停職?」
高虹安市長一審貪污停職,你認為立委一審貪污需要停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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