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揚明表示,他覺得高虹安被判誣告這件案子實在有點誇張,「可能高虹安有得罪台北地院,有些法官對她有點偏見。」
黃揚明指出,高虹安的博士論文實質上並沒有抄襲,因為這篇論文所引用的期刊都是高虹安本人曾經的作品,博士論文題目是她在期刊文章上的延伸,所以內容有些重複是很正常的事情,結果居然因為翁達瑞告她誣告而被判10個月。
黃揚明強調,法官說「高虹安明知她的論文是抄襲自期刊,居然還對翁達瑞提告,所以是誣告。」讓他直呼「這實在是太離譜了」。因為法官把司法上的抄襲與學術上的抄襲定義混淆不清,如果今天高虹安的論文真的有抄襲問題的話,那應該是由學倫會等學術倫理機構來判定,結果今天變成司法說高虹安有抄襲就有抄襲,但事實上她的論文與學位都沒被學校撤銷,代表是沒有問題的。
黃揚明質疑,既然學術上高虹安的論文、學位都沒被撤銷,「那這有什麼好誣告的?」她的論文是取材自她自己寫過的期刊文章,那這不叫抄襲,叫做取材;且誣告罪要成立就已經很困難了,還要被判到有罪且不能易科罰金,「我必須說,這個法官很討厭高虹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