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購屋族匿名在「靠北建商」發文,寫下:「3年前下訂了預售屋(預計2023年11月交屋),而建商在2023年8月房子蓋好完工後,卻不給我們驗屋入住,對我們說只給我們兩個選擇。」他進一步說,方案包括「解約退款」或「重簽購房合約(須加價880萬)」。該購屋族無奈表示,若不接受上述方案,只要是3年前下訂的住戶,建商都不給驗屋,除非願意重新下訂接受房價多880萬,不然不給驗屋入住;去年7月之後的購房者,或今年下訂的住戶卻能驗屋並住進去。
他痛批:「我們在預售屋開賣初期就購房的,建商卻不讓我們入住,並對我們獅子大開口坐地起價。請問要如何處理?」多數網友留言「完全沒理由的話,可以拿合約提告違約」、「縣市政府有建管局申訴」、「可以直接提告了啦」、「千萬別解約,不管怎樣都對買方有利」、「那幹嘛還要買預售啊?太不講理了」。也有內行網友提醒:「依照預售屋應記載事項第24點規定,所謂建商違約賠償15%,只限於建商違反建材設備、開工取得用執照和瑕疵擔保3項。所以,如果是建商拒絕驗收或交屋,將來提告,損害賠償金額絕對不是所謂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