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地方法院依貪汙治罪條例,分處林文溪、劉正忠、張平和、林木順、張奇薇、陳素珍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賴文杉褫奪公權並緩刑2年;郭杉村則因未繳回犯罪所得,判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檢警調查,縣市合併改制前,林男等8人擔任板橋市民代表,板橋市民代表可以填市民代表建設建議單,提案建議板橋市公所補助機關團體的活動、設備,市公所核准後,受補助的機關團體再去請款。
曾煥嘉因自身補助款額度不敷使用,難以持續加強地方服務、鞏固勢力,便行賄市民代表,以對方剩餘補助款二至三成的價格來「買」市民代表剩下的補助款額度。
檢調發現曾煥嘉自2008年到2010年間,與林等8人一共購買24次補助款,交付金額從2萬至45萬元不等,達成交易後,曾煥嘉會指示助理,要求市民代表製作他指定受補助的建議單並簽名。
林文溪等8人到案後坦承犯行,檢方依貪汙罪起訴;曾煥嘉反而因涉犯的不違背職務行賄罪在2011年才施行,基於不溯及既往原則不構成犯罪。
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林文溪等人在偵查與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且除了郭杉村外均已繳回犯罪所得,依法減輕其刑,處林文溪、劉正忠、張平和、林木順、張奇薇、陳素珍等六人2年徒刑、褫奪公權2年、緩刑2年;賴文杉因僅犯行一次,收受賄賂金額10萬元,處褫奪公權並緩刑2年;郭杉村則因未繳回犯罪所得,判處3年10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