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械公司開職缺月薪3萬寫「薪資面議」 台中市勞工局認定違法
勞工局表示,這家機械公司應徵司機時,職缺標示「薪資面議」,但民眾詢問後發現月薪其實只有3萬元,怒向勞工局提出檢舉。勞工局調查發現,這家機械公司以月薪加計加班費可達4萬元為由,認為薪資標示為面議無違法。但事實上,加班費經扣除後,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卻沒在徵才廣告告知薪資範圍,仍違反《就業服務法》。
勞工局長張大春表示,經常性薪資是指雇主每月給付受僱員工的工作報酬,包括本薪與按月給付的固定津貼及獎金,其中並不含加班費。雇主不管在求才網站、社群粉絲專頁、張貼在營業場所外徵人啟事等,都應明確說明計薪方式及薪資範圍,例如「月薪3萬元」、「月薪3萬3000元~3萬6000元」、「月薪2萬8000元以上」等三種方式擇一呈現;採用計時、計日或按件計酬核薪者,可使用如「時薪300元」、「日薪3000元」、「按件計酬每件3500元起」等方式呈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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