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時,負責拖吊業務的張姓拖吊車司機,看見這輛違停貨車,立刻開始拖吊作業,他先把控制面板外殼破壞後撬開,關閉車尾門,直接把貨車給拖走,溫姓駕駛回到現場看傻眼,到保管場領車發現鎖頭被破壞,氣得到派出所,對拖吊車司機提出毀損告訴、警方依法函送。
不過檢察官調查卻發現,張姓拖吊車司機破壞鎖頭,是依規定執行,根據新北市移置保管妨害交通車輛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駕駛違規停車,而且「不在場、或不依規定將車輛移置適當場所者,得予移置及保管,並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非經破壞鎖具無法移置者,得破壞該鎖具」,拖吊業者於法有據,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