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府民政處表示,依照《宣誓條例》條例,「縣(市)政府首長及其所屬各機關首長應於就職時宣誓」,「若因故未能在規定之日宣誓就職者,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
另依宣誓條例第八條規定,公職人員「不依本條例之規定宣誓者,均視同未就職。其依第三條第二項規定,應另定日期舉行宣誓而仍未依規定宣誓者,視同缺額」。其另定日期應在3個月內,若無法宣誓,視同缺額,應依法辦理補選。補選當選人宣誓就職前,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派員代理市長職務。
此外,因縣市首長無法宣誓就職,其一級主管派任是否會有影響,其缺額是否會影響市政運作?對此,市府表示,縣市首長未宣誓就職,無法派任政務職局處長,其業務依職務代理,由副局處長代理,不會影響市政運作。
若新市長無法在25日宣誓就職,則在中央指定宣誓日前,市府最大的長官為哪位?市府強調會由中央指定代理市長職務的人員,可能是從市府的人員選任,也可能由中央派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