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叉貓在臉書貼出《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636號》,表示從中可以知道「林○○」在出國前即已知悉出國就是要從事詐騙行為、「林○○」回台灣後跟Bump見面拍了一個杜拜救人的影片。
四叉貓說,再看由當事人提供的98頁法庭審判筆錄,「林○○」在第76頁提到:「『事實以口供為主』、『Bump的影片有加一些料』、『Bump給了劇本拍影片』」;第85頁提到:「『Bump影片有些是節目效果,他是按照Bump給的劇本在講』」。
四叉貓接著表示,再看第37、38頁,另一位證人「廖○○」的說詞:「『廖○○原本不認識林○○』、『林○○叫廖○○同學是影片做效果』、『影片講說兩個一起去杜拜也是做效果』」。
看完上述內容後,四叉貓表示,「詐欺犯裝被害人回台灣,還拿劇本自導自演拍影片,我就問Bump要不要跟社會大眾道歉?影片要不要下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