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夫指控,妻子和王男都是演藝從業人員,兩人因拍戲工作結識,王男明知妻子有家庭,還在工作後和她親暱到林默娘公園散心,又於某日在老塘湖藝術村拍片後,共乘一車並在車上擁抱親吻,且到旅館發生4次性行為,還互傳猥褻影像及透過視訊做出猥褻行為,導致他和妻子婚姻破裂。他一想到王男從事演藝工作,日後只要在報章雜誌或媒體看到王男,就會想到妻子外遇一事,就覺得相當痛苦,依法向王男求償100萬元。
全案審理時,王男表示只和人妻上床2次,並非4次,也僅交往1個月,事後他已誠心悔悟,和人妻斷絕來往,且他僅為藝術表演者,並非受媒體持續關注、具有相當影響力的人,說不上是公眾人物,人夫求償金額過高,希望賠20萬就好。
法官檢視相關證據,認為無證據顯示兩人以視訊進行猥褻行為,且依據人夫提出王男和妻子的訊息如「如果我是以前的我,林默娘,妳不會這麼輕鬆」、「那為何你沒把持住」、「我是指林默娘那晚,照道理...我不應該赴約...但是對妳真有好感!也看看自己能否把持住,果然...殺(煞)住了」,內容仍無法證明兩人在林默娘公園有親密舉動。
不過法官指出,根據人夫向妻子求證的對話,妻子坦承於去年6月初、尾和王男各發生2次性行為,判定王男確實有在工作後於車上和人妻擁抱親吻、兩人共發生4次性行為,審酌王男已婚,從事演藝及主持人工作等情,判他侵害配偶權要賠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