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黃女是兒家扶南區事務所審核通過的寄養家庭,她本身也是幼兒園的經營者,小可從小學五年級開始和妹妹就成為黃女的寄養兒童,每天也寄讀在幼兒園接受教育。
兩年寄養黃女住處1年多後,前年2月13日晚間9時30分,黃女發現負責清理狗大便的小可,因擅自取用過量衛生紙清理寵物狗的糞便,竟憤怒爆衝徒手掌摑她小小的右臉頰,小可嚇壞,臉頰馬上腫起來,口腔黏膜還破皮流血。妹妹見狀也嚇得不敢說話,隔天將過程寫在日記裡,稱「昨天姊姊被XX媽咪打,打到破皮。」
2月15日小可母親探視孩子時,發現姊姊臉頰紅腫受傷,詢問得知後氣得通報社工並報警處理。
儘管黃女堅決否認涉案,但檢方仍根據相關事證將她依傷害等罪起訴。
而小可也向檢察官及法官表示,那天睡前因她沒事先跟寄養媽媽講,就拿衛生紙擦狗大便,寄養媽媽知道後就「罵我、用力打我右臉巴掌,當下我覺得很痛,後來刷牙發現口內破皮流血。過程妹妹都有看見。」隔天安親班老師也有發現她臉腫,就幫她擦藥。後來寄養媽媽知道她有告訴其他人這件事情,就叫她不能跟別人說起本案;她一開始也擔心說實話警察會來找寄養媽媽,因此才說是自己玩受傷、吃螃蟹刮到等。
而小可妹妹則證稱有看到黃女打姊姊,但是一開始跟別人說都說是姊姊自己玩受傷,因為害怕說實話會被寄養媽媽處罰,是後來才坦承的。
一審橋頭地院審理時,認為小可妹妹日記可以佐證姊姊被打,且醫院驗傷報告也認為小可傷勢是遭人遭摑掌右臉頰部致右側口腔黏膜內有潰瘍產生,認定黃女以隱含有羞辱、蔑視他人意味的方式攻擊小可,對已經相對弱勢的小可身心發展有所戕害,且犯後否認犯行,又未與被害人和解,量處不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5月。
黃女上訴後,二審認為原審量刑允當,維持原判,仍可上訴。(郭芷余/高雄報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