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一名在台中某衛生所任職的人妻,2011年與擔任建築師的丈夫結婚,婚後並生下2個小孩,不料2021年7、8月間前往疫苗快打站出公差時,前往打疫苗的林姓男老師一見鍾情,每日送飲料食物,猛烈追求,兩人從8月開始交往,人夫指控兩人租屋同居及發生性行為,並利用工作日中午時段,前往出租套房幽會,晚間及假日亦同,發生性行為達200次以上,並有Line紀錄、同居租屋處照片可證明。
人夫表示,兩人2021年12月23日簽署離婚協議書,但未辦理離婚登記,仍盼與出軌的太太共同撫育二名子女,所以並未同意林男與妻子交往,亦無拋棄配偶身分法益的意思,認為林男造成他和太太的婚姻瀕臨破裂,太太因此對子女不耐或不接送小孩,造成他精神承受鉅大的痛苦,因此向林男求償300萬元。
林男則稱,人夫稱其兩人性交達200次並未舉證,否認兩人有交往、幽會、租屋同居、發生性行為的侵權行為。辯稱他與人妻僅在租屋處聊天吃飯,雖有擁抱的行為,但此舉應無侵害配偶權。且人夫曾於2021年12月4日表示,不再干涉妻子的交友關係,並簽訂離婚協議書,與妻子前往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顯見其已拋棄配偶的身分法益,無配偶身分法益受侵害可言。
台中地院法官認為,從人夫提供的照片,可看到林男和人妻多次在租屋處前擁抱且牽手同行,雖無法證明兩人有相姦行為,但互動已超過一般朋友的社交行為,確實破壞兩人的婚姻行為,審酌雙方身分、地位、財力,判決林男應賠償20萬元,人夫認為太低上訴二審。
台中高分院法官審理認為,林男和人妻不避諱地在公共場合擁抱、親吻,相互依偎,坐上林男的機車還自後環抱,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法則判斷,已明顯超越正常交友應有分際,侵害人夫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審酌雙方經濟狀況、身分地位和加害情形,維持賠償20萬元,上訴駁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