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事實指出,去年5月12日晚上7點多,戴維斯送女兒回來並交給前妻,由於想在特定時間與女兒相處,於是在接送時向前妻提意調整時間,未料遭拒,戴維斯突然有後方暴衝,嚇得前妻抱緊孩子拒絕交付,雙方爆發拉扯衝突,由於前妻連連的尖叫聲,引起值班員警注意,戴維斯因此被控違反保護令。
檢警調查時,戴坦承與前妻吵架拉扯,但否認違反保護令;檢方調查,戴的前妻雖曾受新北地院核發的家暴保護令保護,但該保護令於案發前已因她向桃園地院聲請新的保護令而撤銷,而新的保護令雖已於4月24日核發,不過案發時尚未送達戴維斯手上,戴維斯辯稱不知情實屬有據,因此認定不構成違反保護令罪,僅構成傷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