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瓊華點出,這六家產險公司有四大缺失。
第一,上開公司於防疫保險商品銷售前未能充分辨識法定傳染病之風險特性,合理評估銷售限額與訂定預警值,且未落實對個別承保對象進行核保評估。
第二,部分公司費率釐訂僅參考未發展完全之損失經驗,且未妥適建立與執行風險控管機制。
第三,銷售中未能及時因應外部情勢變化,重新檢討評估風險管理計畫之自留風險並採取措施。
第四,保險商品評議小組與管理小組會議未能充分發揮評估控管風險之功能,核與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規定不符,應依保險法第171條第1項規定核處。
施瓊華表示,考量上開公司已提出具體內控改善措施並積極執行,且持續依約履行保險責任,維護保戶權益,亦就財務影響陸續增資以為因應,業發揮安定社會之功能,斟酌上開情事,各核處罰鍰180萬元,但「裁罰不是最終目的」,是希望保險公司可以改善內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