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謝男有多次酒駕前科,2020年才涉犯公共危險罪遭判刑9個月確定,於去年8月24日執行完畢,豈料,同年10月26日下午仍再犯酒駕,騎車行經彌陀區中正路與鹽港一路路口時,闖紅燈遭警攔查,因身上散發酒氣,經酒測發現,酒測值達每公升0.26毫克,被警方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後由檢方起訴。
警詢、偵查及審理期間,謝男皆坦承犯行,但他已第9次涉犯酒駕案,機車駕照又因酒駕吊銷,構成累犯依法加重其刑。
院方審酌,謝男欠缺守法意識,對社會危害性不低,考量始終坦承犯行,且酒後騎車幸未造成任何危害;經審理,將他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10個月有期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另月前立法院三讀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酒駕再犯者得公布再犯者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新規將於下周四(3月3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