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警調查,鍾男因傷害罪判刑確定沒去執行,檢察官發拘票由苗栗分局公館所吳姓所長、劉姓巡佐及湯姓警員2021年5月4日赴鍾住處逮人,鍾前後拿木刀、老虎鉗攻擊,被警方持甩棍、盾牌擋下後,竟又抽出1把40公分的小武士刀猛砍。
鍾持刀刺進吳姓所長肚子,刀刃貫穿腹腔至骨盆,路徑長達20至30公分,釀臟器、腸道都受損,大量內出血1公升,一旁湯姓警員上前制止也被畫傷,吳員緊急送醫搶救切除25公分小腸才撿回一命。
苗栗地院一審時,鍾矢口否認殺人未遂,辯稱被壓制在地剛好手摸到東西就揮了1下,不知道手拿的是刀,沒有殺人意思。湯姓警員證稱,鍾男當天很有活力,用刀攻擊警方每一下都是很有力。
苗院比對多人證詞、勘驗警方密錄器畫面等,認定鍾男當時是從傷害犯意升高至殺人的不確定故意,審酌他拿40公分小武士刀猛砍執勤的所長,刀子貫穿腹腔至骨盆近30公分,吳姓所長也說,受傷至今身體變虛弱,抵抗力差容易脹氣腹瀉。
苗院也審酌,警方當時拘提過程,確實沒有先出示拘票並告知來意就直接破門要拘提,鍾男受到刺激並非全然無因,也考量鍾過去就曾拿瓷碗傷害警察,屢對警員危害生命、身體安全,檢方也求刑7年以上,一審依殺人未遂罪判他7年6月。
鍾男均不服上訴仍否認殺人未遂,檢方同樣上訴主張撤銷一審判決妨害公務部分,台中高分院二審認為,鍾男當時行為另該當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犯妨害公務執行罪,一審未審酌,直接不另為無罪諭知,應予撤銷改判。
二審考量鍾男學歷、入監打零工維生,尚有父母需照顧,及檢察官求刑意見等等,撤銷改依殺人未遂罪判他7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