苗栗地方法院判決指出,阿俊與小美於去年7月結婚,婚後不久,阿俊就發現小美常有使用手機時見到阿俊便立即將手機螢幕關閉的舉動,及凌晨才返家等異常行為。去年10月底某日,小美又於凌晨2點多才返家;因小美是使用阿俊的汽車,阿俊隔天便查看行車紀錄器,赫然發現有一名機車男騎士於停等紅燈之際,在小美駕駛的車輛前方,朝小美方向用手指及兩手臂彎曲置於頭頂比出愛心手勢,接著小美與該男騎士便一同駛往汽車旅館外停車場。
阿俊質問小美,小美坦承該名機車騎士是張男,於交友軟體結識已有月餘,且她與張男有多次接吻、舌吻,張男甚至向她索取自拍裸照,她也傳了2次。阿俊深受打擊,雖求助婚姻諮商與心理諮商接受心理治療,最終仍因承受巨大精神痛苦而與小美於去年底離婚,結果,張男於小美離婚後13天即搬去與小美同居。
阿俊對張男提起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告訴,主張張男破壞他的婚姻幸福美滿,向張男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張男則辯稱不知道小美已經結婚,且此事被阿俊發現後,就沒有與小美往來。
但法官依據阿俊提出小美於交友軟體帳號個人檔案上載有「2個月的人妻」等字樣,且張男於小美離婚後13天即搬去與小美同居,認為張男所辯不足憑採,認定張男行徑侵害阿俊的配偶身分法益情節重大。
法官審酌阿俊2020、2021年度所得分別為135萬餘元、182萬餘元,名下有房屋1棟、土地4宗、汽車1輛、投資1筆等;張男月薪約4萬7000元,2020、2021年度所得分別55萬餘元、35萬餘元,名下有汽車2輛、投資2筆等,再量酌一切情狀,認阿俊所請求的50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15萬元為適當,超過部分即屬無據,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