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發布聲明指出,民眾檢舉制,引起輿論關切,正反意見皆有;經立法院多次修法,目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明列規定民眾可檢舉59項違規行為,將視社會環境需要,滾動檢討精進。
交通部說,民眾得檢舉交通違規法令,是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其原立法意旨是因由於警力有限及民眾取巧違規成性,為交通秩序混亂原因之一,民眾如能利用適當管道檢舉交通違規,除可彌補警力之不足外,亦將產生極大之嚇阻效果,此一法律規定設計,是藉由民眾輔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交通部指出,該規定自1997年制定施行以來,歷經3次修正,第1次修正是2014年間,增訂執法機關針對行為終了日起逾7日檢舉,不予舉發;第2次修正,是2022年間明列民眾可檢舉項目為46項;近期為保障行人通行安全,再增加民眾可檢舉13項違規行為,各界咸認為民眾檢舉仍有存在必要。
交通部說,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12條規定,未嚴重危害交通安全、秩序,且情節輕微違規行為,警察機關得施以勸導免予舉發,現行已有針對輕微違規彈性處理機制,無論警方攔查或民眾檢舉案件均可適用,將持續會同內政部警政署關注民眾檢舉制度施行狀況,並滾動檢討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