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調查,前年8月8日下午葉女在新竹市某銀行臨櫃申辦帳戶,並配合辦理設定約定轉帳帳號後,當天下午隨即將帳戶存摺、金融卡、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帳戶資料與另行依指示申辦的手機預付卡,以3萬元賣給詐欺集團當人頭帳戶使用。
詐騙集團取得葉女帳戶後,在當月月底以電話向台北市大安區李姓貴婦佯稱,她因涉嫌刑案,須匯款擔保,檢警才能重新調查。
李女信以為真,為保住財產,從當月底起,連續在1個月內匯出18筆鉅款到葉女帳戶,旋遭詐欺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方式轉至其他帳戶,總計李女共匯出2400萬元。
刑事部分,法官審酌葉女將銀行帳戶提供他人使用,以此方式幫助詐欺取財及洗錢犯行,造成犯罪偵查追訴的困難性,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更造成被害人鉅額財產損失,且僅提存1萬元表示其和解賠償意願,依幫助洗錢罪判刑4月,併科罰金3萬元。
民事部分,法官認為李女因受詐騙集團成員詐騙,匯款2400萬元到葉女帳戶,詐騙集團乃數人故意共同以背於善良風俗方法加害李女,葉女則以違背善良風俗方法幫助之人,視為共同行為人,自應對李女的損害負賠償之責,最後判葉女需賠償24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