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規模建物 須設一定容量光電
為強化屋頂型太陽光電推動措施,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修正草案第十二條之一規定,新增規範新建、增建及改建符合一定條件的建築物屋頂應設置太陽光電,但受光條件不足或其他可免除;官員舉例,光照會影響效率,若隔壁大樓更高就會遮蔽,或樓層太高,強風也可能吹損光電板等,可提申請。
我國太陽光電二○五○年目標要達四十至八十GW(十億瓦)。官員說,未來建物屋頂強制蓋光電的效益雖不像地面型,但就是希望不要浪費任何可設置空間;此法主要是參考德國柏林太陽能法,面積逾五十平方公尺的新建建築物及既有建築物翻修改建,明年起應設置覆蓋屋頂總面積及屋頂淨面積卅%以上光電。
國內可參考的是高雄市已要求公有屋頂、廠房等新建物,一半屋頂面積要裝設光電。能源局表示,一定規模、一定容量及其計算方式、受光條件及可免除情形的認定標準,將由主管建築的內政部會同經濟部討論;預售屋興建銷售期長,是否有緩衝條件,也會一併研商。
占營建成本比例極低 不影響房價
官員說,屋頂蓋光電占營建成本的比例極低,不至於影響房價。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商業公會榮譽理事長郭軒甫表示,屋頂全面強制蓋光電對產業絕對是利多,但要務實考量規模經濟因素,因小屋頂強推,又沒獎勵誘因將惹民怨。